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 2013.58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要求 为加快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 省委第十三届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着力提高全省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促进,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 实干兴赣,二、基本原则.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全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项 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四、具体要求、一,规划与设计,城市新区 新批开发区 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要以绿色。节能 环保为指导思想。参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 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二,设计审查,施工与验收,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50640。2010.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但未取得国家或国家授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号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及检测但结果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及相关检测报告.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三。技术应用.鼓励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与省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建筑外遮阳工作、出台适合本地的推广政策。并优先选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本省产品,赣南地区作为气候区划交叉地带,可率先出台政策,从设计。审查,验收等环节支持开展建筑外遮阳工作,全省其他市县可参照赣州市做法、逐步开展建筑外遮阳工作、公共建筑以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热回收等节能技术为重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 四.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机制。各地要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积极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回填,严禁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评选活动,为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积极组织开展省内绿色建筑遴选工作.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内容 评选办法等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作用,形成绿色建筑发展齐抓共管 协调顺畅的长效推进机制,二、落实激励政策.将绿色建筑列为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各地要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土地.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杜鹃花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实行绿色建筑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的制度 三、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流程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取逐级备案上报制度、省级管理机构要做好全省一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评价标识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申请省级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标识的。应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备案并推荐上报、申请国家级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标识的.应经省级管理机构初审备案方可推荐上报.未经省级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价标识项目,一律不计入对各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考核完成指标。不得申请有关绿色建筑财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