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监督职责、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单位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公路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第三条,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厅委托所属的山西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称、省交通质量监督局,具体实施、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山西省公路局 以下称、省公路局,负责本省普通干线公路质量管理工作。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高管局。负责本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厅重点办,负责本省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投资人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公路工程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 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从业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设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参与 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以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建设单位为协助、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为技术支持的协同监督机制.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 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三、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四,引导从业单位在公路工程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鼓励和支持从业单位在公路工程中实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 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现代化,五,统计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六,建立健全公路工程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第八条 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及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建工程现场管理机构,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推进现代工程管理理念,治理质量通病、打造品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项目质量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负技术方面责任,其它质量管理人员是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对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推动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 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负责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交工验收 缺陷责任期 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负领导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负技术方面责任.各专业负责人对项目各专业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提交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 满足公路工程质量的需要.对涉及施工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提出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工作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 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开工后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指导施工人员贯彻设计意图。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程序完成工程变更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施工技术风险较高以及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进行专项设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应对工程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依法将公路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施工质量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质量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 其他具体质量检验,管理等工作人员对项目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原材料 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落实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 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履行保修义务、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范进行监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领导责任,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负相应的直接监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督促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总体情况,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关键指标.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对主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 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认检测见证结果.第六章 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检测机构,在核定的试验检测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负责人对试验检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试验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项目试验检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试验检测质量工作负技术方面责任,试验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对项目试验检测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七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代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独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车辆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行项目监督责任人制.具体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采用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 信用评价.问题约谈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第三十二条,质量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 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较大以上质量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 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交工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评估 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核验意见,明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核验工作和意见主要包括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质量评定 评估、程序复核情况。关键指标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竣工、质量专项.验收计划、验收前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质量鉴定工作和报告应以交工核验意见为基础 主要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关键指标验证性复测.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情况、第三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自行对工程质量关键指标进行验证性检测或复测工作 不具备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验证性检测或复测工作所需检测经费应纳入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试验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复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完善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检查结果等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 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 停工整顿、信用考核等处理措施 六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督查制度,定期开展质量督查工作。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厅重点办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及时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第四十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据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以及被举报 投诉查实的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并按规定公开,从业单位相关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纳入相应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省公路局 省高管局,厅重点办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省厅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