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业经2018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楼阳生.2018年4月16日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保障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的气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须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四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规划,分类保护 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将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 应当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并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 环境保护等部门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也应及时报告和抄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 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做好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显著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农业气象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 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三,擅自占用依法设置的气象无线电台站工作频率。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热源.电磁干扰源 污染源 辐射源等干扰源、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 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 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八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 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十九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和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和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 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第二十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第三章。迁移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 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可以迁移气象台站 迁移,建设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对相关费用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拟迁移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气象台站新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四,气象台站新址所需费用。五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内容.组织气象、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考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占用依法设置的气象无线电台,站.工作频率,干扰气象无线电台 站.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国家安全 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 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