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 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 部门联动 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 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 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 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 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 通信 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 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 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二,工.场 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 泥浆沉淀设施 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 不得擅自处置,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 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 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二。交通信号灯,标志 标线.护栏。隔离墩 技术监控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 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一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 地锁、隔离墩等、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第二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 明显,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 更换 无法立即修复 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 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 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 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 易拉罐 包装袋等废弃物,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八 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 涂装 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 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 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 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 公厕等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 书写小广告.第三十一条。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 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承运垃圾,砂石 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 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第三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第三十五条.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二 加强对犬只的约束 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 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一 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 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三.在公园。广场 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四。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高考 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 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 物品的安全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2、5米,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 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 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和园林绿化认种认养。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四 种菜 取土.焚烧、五.行驶 停放车辆,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二,丢弃动物尸体、三、种养蔬菜等植物、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 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第四十六条、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第四十七条,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行政执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 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五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五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涉案材料 物品等一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 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 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文明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装备、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其他相关领域公共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开放共享 构建智慧城市,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六.应当移送的案件未按时移送的 七 继续行使已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 处五十元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扎 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的 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殖.放牧,垂钓或者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 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