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哟中村改造的规划 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范区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布实施的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 建设 农业。房产 民政 公安、法院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 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和乡,镇,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市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二,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三.督促,检查.指导区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八条.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二,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三.组织城中村改造开发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四、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五,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区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组织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二.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三,组织城中村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四、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五,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六,督导乡,镇.办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十条.乡 镇,办领导小组的职责,一 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城中村拆迁及土地现状。二.指导村 居 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三、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一条 城中村村 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办领导小组和区领导小组,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逐级批准后。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市规划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第十二条.根据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城中村村 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安排,三 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及途径,第十三条,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在乡、镇.办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报区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应当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 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实施,第十五条 区领导小组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发布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公告、区领导小组应当对参加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企业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可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候选投标企业.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将审查确定达到城中村改造的候选招投标企业名单,报经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后.由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组织城中村改造招投标选定工作,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候选招投标企业中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城中村改造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村民回迁住房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补偿被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免予缴纳。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急需住宅的城中村村民.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成本价格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1套,第五章,拆迁补偿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城中村村,居 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迂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为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合法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70 75.计算,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 以计算面积大的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 实行房屋调换的。住宅房屋补偿基准面积为l.40平方.150平方米。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小于补偿基准面积的。可以按照成本价格购买差额面积。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超过补偿基准面积的,超出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第二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 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应当由拆迂人与被拆迂人依法签订拆迂补偿协议,第六章 安置政策第三十条 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改造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城中村集体资产。第三十一条,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组建股份制企业,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第三十二条。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 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第三十三条,城中村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 按照应参与分配的人口数量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当首先用于为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第三十四条,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村民办理社会保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第三十五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可以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为城中村集体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可以出售或者分配给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十六条,城中村实施改造后、城中村村民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享受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待遇,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当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中村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城中村村民。第三十八章、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 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 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入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协调裁决。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项目,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经制止无效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22日起施行,廊坊市规划区旧区土地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廊政.1997。78号,和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宅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1998 80号,中关于旧城改造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