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 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二 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 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和制革等13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三、从事能源 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 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六,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等方面的行为。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 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 公正 公开 及.谁监管,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评价实施,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使用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河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各县。市,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因自然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并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 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 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 含6分.的.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 11分以下、含11分,的 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 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黑标企业即为石家庄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企业本年度内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的.应当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记录。第八条,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 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企业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进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效,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评价记分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 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环保部门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核实后 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 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对企业整改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十五条.环保部门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十六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 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 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四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第十七条。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改进环境行为,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第四章,评价责任.第十九条 企业应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培养环境保护自觉,自律和守法意识.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材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环保部门要严格组织实施,坚持原则。不得漏报 瞒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真实和可信、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记分值1警告1,2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2.3罚款罚款10万以下2.罚款10万及以上 50万以下3,罚款50万及以上.100万以下4、罚款100万及以上,200万以下5。罚款200万及以上6、4责令停止建设登记表类建设项目3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6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12。5责令限制生产6,6责令停产整治12,7实施查封、扣押6,8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6.9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10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12,11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12.12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2 说明、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二 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 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