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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征占用生态资源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盟生态资源监督管理、完善生态资源征占用源头管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资源审查,是指对拟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森林,水域,湿地。耕地等是否符合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规定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征占用生态资源应当依法依规审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主体功能区划.遵守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节约利用生态资源,严格控制征占用规模。合理有效利用生态资源。一、地质勘查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勘查规划方案实施、严格控制作业区范围,减少生态资源损害强度、二.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装备制造,电力,包括新能源,城镇扩建和园区建设.公路,铁路 机场.农牧林产品加工.旅游、征用部分。等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资源面积,用地规模应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协调.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符合农业部有关生态资源利用规定.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第五条征占用生态资源审查实行专家论证联审制度,建立生态资源影响专家库,专家论证会和生态保护工作委员联审会议依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召开。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征占用生态资源项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论证,提交盟生态保护工作委员会议联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六条征占用生态资源实行分类审查。一、探矿权设置、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装备制造.电力.包括新能源,城镇扩建和园区建设,公路。铁路.机场.农牧林产品加工,旅游 征用部分,等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旗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支持性文件、并附当地生态保护部门预审查意见,经盟专家会论证后、由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通过盟专家会论证、提交盟生态保护工作委员会议联审后、由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二、地质勘查作业.采土.砂、石,水资源勘查.旅游。临时占用部分,影视拍摄及各类地上。地下工程建设等临时用地、由项目所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严格按照.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审核审批.同时报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备案,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面积100亩至1050亩的、由项目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支持性文件,并附当地生态保护部门预审查意见。经盟专家会论证后.由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出具审批意见、100亩以下的、由项目所在旗县市 区,生态保护部门严格按照,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同时报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项目申请征占用生态资源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资源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项目所在旗县市.区、生态部门预审查意见和旗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支持性文件,第八条项目征占用生态资源审查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意见、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盟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定,用地规模是否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协调。第九条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锡林郭勒盟征占用生态资源审查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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