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分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建设、根据,关于印发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 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企业.是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下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 2017 86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应当客观 公平、公正,公开、实行强制与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设区的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并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附后,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本年度无记分记录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以绿牌标识、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以蓝牌标识 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 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年度记分在11分.含.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第八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企业违法行为情况、对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进行初评记分、并将初评记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第十一条,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和初评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5月底前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 报纸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第十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 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关于印发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第十六条,对环保良好。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等规定。实行联合惩戒,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附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序号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记分值,1责令改正、限期改正。12罚款罚款10万以下1罚款10万。含,以上20万以下2罚款20万、含,以上50万以下3罚款50万,含、以上63责令停止建设报告表类建设项目3报告书类建设项目64责令限制生产35责令停产整治66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67实施查封 扣押3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9实施按日计罚610暂扣许可证。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11吊销许可证 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1212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213责令恢复原状 限期拆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814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815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1216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1217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的12说明。1。对不同环境违法行为,分次采取、合并采取环境行政处罚 处理措施的、均分别记分,2.对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取罚款10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进行记分 3.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缴纳罚款的 减半记分,4、对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尚未到整改或者缴纳罚款期限的,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评价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