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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1997年省政府令第2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及环境监理员依法对本辖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理工作、乡镇。街道设兼职环境监理员在县,市。市辖区环境监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第四条,环境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及环境监理员应当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支持环境监理机构及环境监理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理员依法对本辖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随机采样和对现场烟尘黑度及噪声污染进行现场监测,环境监理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第七条 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理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和情况。一。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采用的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报表,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三,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六.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及有关记录、七、对生态破坏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理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于每季首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监理机构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当地环境监理部门依据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检查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应当符合环境监测规范要求,并设置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的相应标志,第九条、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凭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专业票据.向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依法 全面 足额征收排污费 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征收排污费有稽查权、对少征或未征排污费的 可以直接征收并上缴本级财政、第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当立即赴现场参与调查处理,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一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受理本辖区内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登记.查证处理.第十二条,环境监理机构对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及依职责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依职责权限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视情节轻重,可以现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一.在城镇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点熬制.熔化沥青,焚烧油毡及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物质产生恶臭、异味、的,二。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或残液混入其他固体废物中排放的。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施工排放噪声影响居民生活的 现场处罚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应当经相对人阅核、由相对人和环境监理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立即送达相对人.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环境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理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补偿性罚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监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妨碍、阻挠环境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环境鉴理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拉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辐射环境监理工作由省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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