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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 4号 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财政,水务.国土资源,公共政务 房管.城管,交通运输,公路,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体系。各县。区 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建设计划落实,第六条.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评体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考核考评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用地规划指标时,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方案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在实施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其纳入用地条件,未纳入的 不得实施土地的 招拍挂,或者划拨、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批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并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报批,批准后 方可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对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落实情况 未按规定落实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未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建成后的维护管理由建设项目产权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在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附。则。本规定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心城区、上栗县城市规划区、芦溪县城市规划区,莲花县城市规划区 各建制镇镇区规划区、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萍府办字,2015,143号,即行废止、乡人民政府及其所辖行政村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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