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3月1日起施行、市,长 2014年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 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根据.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 环保。房产、公安 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 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 休 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 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第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第十六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 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 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并报批准部门验收.第十八条。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