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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11,4号、根据2016年.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 第五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并需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 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在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区建房.要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多发地带。禁止山区.丘陵区农村依山高陡切坡和切坡后去防护措施建房。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农用地的 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分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县 区,分解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各县.区、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二 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第九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二 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 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 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 或压覆重要矿床的,六,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第十二条,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第十三条。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兴建住宅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凭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国土资源所领取 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报之后、分别送达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第十六条、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 分别在、申请表 中有关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其中村民小组的初审意见包括村民会议及张榜公布等情况。第十七条。申请人持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申请表.以及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五,七项等资料到国土资源所进行资料审核和进行现场核查,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第十八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整理汇总分批上报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并由县 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审核,上报审核材料包括,一,农村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书.二,申请表、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四。申请土地所在地块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 并在图上对具体位置进行标注,五。属原址改建的.需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六 分批上报的 宅基地申请送审分户明细表.七 在城镇规划区内,还必须提供 建设用地位置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还必须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所的审核时间为13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接到国土资源所分批上报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整理汇总分批上报县 区。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授权进行审批。经政府批准后 由县。区,国土资源局 分局、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宅基地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因规划或政策的重大调整、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暂不审批的或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 边长和面积到实地放线定桩、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房、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第二十二条.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 房屋建成并经国土资源所实地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 区。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涉及征地拆迁时,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审查同意的 由国土资源所收取土地证工本费。土地证选择普通本的按5元.证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选择精装本的按20元、证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全部进入财政,除此之外、乡、镇,村,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审核 过程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房退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乡,镇,村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并由县 区。人民政府责令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履行保护义务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乡,镇.村。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受理 不审核 或在审批中乱收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凡本市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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