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税收收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有效堵塞征管漏洞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新余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税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配合、协助、信息交换。联合执法以及工作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税收保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税收保障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政府领导.财政支持。税务主导、部门协作,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将其纳入本级政府 管委会.绩效考核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 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税收保障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市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公安,国土资源,房管.住建.公积金中心.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商务,人社 教育。卫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关、海事 国资、农业、统计 环保、人民银行.体育,审计,林业。司法,人防,商检.编委、行管 安监、规划、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 信息技术 烟草,水务.电力 金融等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税收保障部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副市长任组长 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国税.地税及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税收保障部门分管联系财税工作的负责人 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全市税收保障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税收保障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三。对各税收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第七条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任主任.市财政,国税 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市财政 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专人为办公室成员,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税收保障工作各项制度。三 定期组织召开税收保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四.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以及税收保障具体考核奖惩工作、第八条税收保障部门应落实税收协助 联合执法.信息传递等税收保障工作 对涉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积极主动为税务部门提供税收保障相关事宜,税收保障部门可根据经济的发展 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相应设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章税收管控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收内容的.应当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税务部门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予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税收保障部门和单位在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先评优或者发布相关纳税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税务部门对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 不得违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协助税务部门建立税收验证前置工作制度.实现税收的源头控管、第四章信息管税,第十四条不断完善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税源信息报告制度和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税收保障部门应支持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实现涉税信息的采集 及时传递和共享,涉税信息目录参照省级涉税信息目录制定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当在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支持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税收保障部门应指定人员按要求进行涉税信息报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管理.第十七条税收保障部门应将涉税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促使涉税信息报送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第五章税收协助、第十八条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及相关税收保障部门应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税收协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收保障部门联合建立 守法诚信,机制、制定诚信奖励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营造,守法诚信光荣,守法诚信受益.违法失信可耻、违法失信受损,的氛围,二、税务部门应加强发票管理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纳入发票管控范围,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 应当依法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应加强联合办税工作.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或联合办税窗口.建立征管信息交换机制。切实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三,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据管理 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使用税务发票而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的,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支付财政投资项目单位工程款时 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单,对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税收保障经费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及时拨付、对企业会计人员向税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虚假报税行为 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移送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财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四.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本年度计划内被审计单位税款缴纳情况的审计、对审计中检查出的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五,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审查时,应核验其,注销税务登记表,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证照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注册企业诚信登记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在注册地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税务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七.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八,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部门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案件需要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九 教育 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教育培训等其他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时.应配合税务部门查验相关涉税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核验文化经营单位的各类经营许可证时,协助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应督促其完税,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曝光税收违法行为,十一,人民银行应督促评级机构。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将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及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纳为信用评价的影响因素.将信用等级作为指导银行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的重要依据 十二。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 票据贴现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税款征收上依法为税务部门提供协助支持.十三.对各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十四。农业、林业等部门在企业领取财政补助收入前应要求其提供相关依法完税证明.十五,举办商演 赛事,会展。拍卖 经贸交流等商业活动的主办部门或单位 应当在合同订立的10日内将合同.收入分配方案等材料报送举办地主管税务机关 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十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 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等环境保护涉税数据信息定期传送于税务部门,十七.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为各税收保障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 各税收保障部门应提供本部门各项涉税数据表的结构,字段意义 表与表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以及数据访问接口.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九条税收保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第六章税收服务.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 办税指南。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维权意识.营造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 减免税政策 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涉税信息管理制度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管理、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 协助同级政府.管委会,做好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内容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应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评议和监督,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税收信用等级评定、将评定信息作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将信用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七章委托代征。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相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一,城市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可委托街道办及相关社会公共组织进行代征。二,房屋出租及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可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代征 三,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代征,四、彩票业中奖收入,可分别委托民政部门 体育部门代征。五.国税。地税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联合办税服务厅.未建立的 根据实际情况 由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或协助对方征收相关税收,除前款规定外 其他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第二十六条税务部门需委托代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八条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 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九条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税收保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人员落实情况,二 税收保障部门税收协作和联合执法开展情况。三,税收保障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五,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扣缴税款情况 六,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第三十条税收保障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采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年终考核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税收保障工作具体考核措施和奖惩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收保障部门未能有效开展税收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等保障工作,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报告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相关规定对该部门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