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缓解我省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矛盾 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原则.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与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的要求 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路。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秩序感 幸福感,让人民生活更美好.为营造和谐宜居城市家园作出应有贡献 二 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工作 一 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 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各城市要在2018年6月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件有必要的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经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 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 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三、分层规划停车设施 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四、严格实施专项规划,经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城市政府应对本地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一.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计划,各地要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提出近期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地点 建设时序、落实资金安排和责任主体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建设停车场.二.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 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 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奖励的容积率原则上与超配停车面积相等,且不超过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2 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 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 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 绿化。环保 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四、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 平战结合。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加快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各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四,明确停车场规划建设政策.一。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减少停车泊位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配建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面积的10,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 配建的商业不可分割销售.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二 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 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 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且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应征求三分之二以上居民意见 三、明确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地下空间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出让规划条件应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有需要配建附属商业的公共停车场 还应明确商业建筑面积 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 不得占用地面绿地建设配套商业及管理用房、在报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时 应征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应保证停车场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地下停车库基底面积占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 5公顷的.面积最大比例不宜超过60,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结合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独立区域 单独出入口。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五,规范停车场用地政策,一.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限,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二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三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 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四,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五 加大停车场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时总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停车场建设技术和利用模式。对节地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在划拨和出让土地时、可将节地模式,节地技术作为供地条件.写入供地方案.合理评估出让底价.在供地计划.供地方式、供地价格,开发利用等方面体现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六.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七.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 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 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 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 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六。规范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一 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 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 鼓励社会自由停车泊位对外错时停放.同时.各地要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停车场运营监管、二、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 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 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参与度,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设施管理、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加快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设置停车指引标志,配备收费。计时 监控.诱导装置等管理设施.引导居民规范有序停车 维护居住区停车秩序 居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管理设施进行维护,规范居住区停车收费行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停车收费约定执行.四。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 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明确临时路内停车服务对象和设置时限。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各城市应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七,大力推动新技术运用.一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将停车诱导纳入城市交通诱导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停车设施使用状况等,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地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试点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并逐步推广,促进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等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二。推广引入停车新技术。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 加大停车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 应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需要,建设 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 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三,推进生态式停车场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应加强与城市园林景观,绿化等人居环境的协调,推广生态式停车场建设,合理搭配绿化空间,选用透水砖.嵌草砖等材料铺装地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善停车场生态环境,八。加强停车场管理和监督。一,加强城市停车场监管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对于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建设要求的新建 改建,配建停车场项目.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强化停车行业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是一项重大城市工作.直接影响城市运行效率和城市文明程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城市的满意度、认同感,各城市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城市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项目储备 抓紧开展停车资源普查 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库、统筹各类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各地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房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停车有关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人防办。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