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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征地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征地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坚持程序规范,补偿合法、多元安置的征地原则。妥善解决合理诉求 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做到和谐征地,第四条,征地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依法实施.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地的统一组织领导工作。对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的统一安排,负责征地的组织、政策宣传。群众思想疏导、矛盾纠纷化解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等工作。村委会协助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征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 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筹集.拨付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划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 水利,民政.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相关工作,第七条.征地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位置,面积 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确认、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条 公开征地信息 征地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进行公开.主动公开方式有张贴公告。媒体发布。政府网站或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公开等.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二,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批时拟定的 一书四方案,四.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依申请公开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征地程序、第九条,征地申请,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拟征地红线图向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划定拟征地红线图 拟征地红线图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划定.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的。不得实施征地,第十一条.制订拟征地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制订拟征地工作方案,报经县,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批准.作为征地工作实施依据 拟征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征地位置 征地面积、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房屋拆迁补偿.附着物青苗补偿 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迁移,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情况.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工作分工等 第十二条、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地工作方案向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告知征地事项、拟征地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位置。征地面积、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征地用途,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四。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禁止性要求,五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拟征地通知书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示栏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三条.实地调查和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 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实地调查 确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界线 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现场无异议的 当场签字确认。对有异议的 在核实清楚后再予签字确认。土地面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调查确认结果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拟订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确认结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反馈途径,第十五条。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十六条 完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和完善后实施 第十七条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偿结果予以公示,征地补偿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依据及项目名称 二 征地位置,征地面积,地类面积 补偿标准,补偿费数额、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补偿标准。补偿费数额、四.安置方式 五.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六、土地交付时间及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或需要载明的事项。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批准文件的补偿标准高于征地补偿协议标准的,应当按征地批准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十八条.办理征地报批,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呈报前 用地单位应当先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第十九条,征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调查摸底、对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调查结果与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二.确权定性,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公示,三,拟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拟订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取被拆迁人意见.被拆迁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拆迁地公告.并送达到每个被拆迁人。四。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 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结果予以公示。五、落实补偿安置 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分配安置房屋。督促被拆迁人搬迁。拆除房屋 第二十条.留存影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和征地通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信息公告张贴等信息公开情况拍摄影像,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资料整理归档,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 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将征地拆迁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可以制作电子档案。实行纸质。电子档案并存,归档资料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及其信息公告 拟征地工作方案、通知书.红线图。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告知书。补偿协议.被征土地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确认资料、评估 影像.公示.集体决策资料,听证会笔录 村民会议记录.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送达回执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年度建立征地台账.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余江县,贵溪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月湖区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特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评估或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须报经征地补偿标准批准机关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农民合法住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参照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原则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实行迁建安置方式、按照一户一宅原则 每户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第二十五条。住房以外的仓库。厂房。管理用房。祠堂.猪牛栏等按其用途给予补偿,不得按商业用房和住房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自行拆除的.可以根据其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政府统一安排迁建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再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解决被征地农民合理意见诉求的集体决策机制,征地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不得以调整地类等方式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涉及地类面积变更,补偿标准调整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报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批准机关同意,对抢栽 抢种。抢建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严格管理征地工作经费,参加征地工作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误工补贴数额每天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的3倍 补贴天数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征地工作经费。委托测量和评估费列入征地成本费用,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第三十条,拨付征地补偿费用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或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确定的每户分配数额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第三十一条。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 民政部门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并将方案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统一纳入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管理、存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格按照各地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金开支审批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 贪污。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第三十三条 农业。民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 合理分配和使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违反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实施征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补偿费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征地工作人员借机敛财 收受贿赂 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建设用地需要 收回国有农场、林场土地和农民集体建制因征地被撤销后其继续使用的原有土地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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