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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 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有关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水利工程,企业用户库中向社会公示其企业信息。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不存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印刷,邮寄发生成本支出的,不得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费用,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时间 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等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文件和相关招标图纸等、2。招标方式及分标方案、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项目法人应当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需列入招标内容.3.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监理 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4 投标人资质 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资质。资格 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 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 条件,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 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并明确评标专家抽取代码,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 应当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应当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上传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采取自动语音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并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 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并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保密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 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采取自动语音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二、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十三、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十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八条。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二.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三。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等。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办法 第四章投 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资格,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通过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采用的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业绩等信息应当是江西省公共资源网水利工程用户库中公示的信息,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第二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不得强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开标的、其委托人应当是该项目的拟派项目建造师,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 行政监督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得少于1人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在技术专家中推荐产生、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前款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一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四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七 评标因素一览表。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九.推荐的3位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十.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15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凭证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重新招标,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最高限价出现严重问题的,六。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重新招标的。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负责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 招标投标基本情况,二 投标人情况.三.评标情况,四。招标人对招标工作自评意见,五,附件、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分表等、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 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 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四十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基本账户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章投诉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质疑 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三条,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受理与处理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责任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相关投诉,第四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四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保密。第四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法履职情况开展再监督,投诉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或有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对投诉内容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不予受理.第五十条,对行政监察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五十一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我厅以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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