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发展及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做好工程维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急需维修改造的水利工程修复,新建 续建 改造及水利工程项目市级配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三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维护工程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第四条、项目计划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编制,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年度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 下达到县 市。区.水利 财政部门及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第五条 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后。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在控制额度内,根据所辖水利工程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 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造价、绩效目标。实施时间等 由县,市,区,水利局进行汇总,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 财政局、第六条,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审定并报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第七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1 江河堤防 水库,水闸,水陂,水坝。泵站,山塘,渠道等工程修复 新建,续建与改造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 机械使用等费用。2 其它费用、指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而进行的勘测,设计 招投标、监理,质量检测,技术支撑等发生的支出.3,水利工程市级配套,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招标。涉及对外委托的,还应签定委托合同 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第九条.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购置的器材.料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 防止资产流失.第十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 要落实管护责任 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费原则上应在下达年度内使用完毕,本年度确实难以完成工程计划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使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各级财政应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项目的实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