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年第166号,和,吉安港总体规划 2011,203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赣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后方一千米陆域,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吉安港总体规划、2011。2030.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第五条吉安市政府对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港口岸线管控和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 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有关县,市,区 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口岸线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岸线管控和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县,市 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内港口岸线管控和开发利用、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控和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 发改.建设 国土,水利、环保,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管理.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对违法占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第六条市港口岸线管控和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应根据吉安市总体规划及沿线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适时修订、调整和完善.吉安港总体规划.2011.2030 等相关规划.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改建 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吉安港总体规划,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装卸砂石应当符合.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非港口建设项目需利用赣江港口岸线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吉安港总体规划.2011 2030、等相关规划。第七条在港口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深水岸线逐级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逐级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 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九条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条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中的.一 二,三.项资料.县、市,区 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岸线使用人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港口岸线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港口岸线相关水域和陆域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需要陆域的 后方陆域宽度不得超过使用港口岸线长度的范围。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对岸线自然条件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岸线原状.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 设置碍航设施等行为。第十五条港口岸线建设由县.市。区,政府担负开发建设的主体责任.支持鼓励中央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港口建设和多式联运发展 第十六条县,市、区 政府可以参照省级政府组建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模式,搭建港口投融资平台,整合赣江港口资源.统筹岸线资源和后方陆域开发利用,主导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与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应当体现动态平衡。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要求、建立项目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挖掘港口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潜在价值,有下列方式或情形之一的 由原批准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的注销手续,一.对于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发利用、或者使用单位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工程设施、依法无偿收回其港口岸线及陆域土地使用权.二。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要求,需要调整使用用途的、三 对于违反规定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 或者擅自变更岸线使用权人.使用功能.使用用途。使用范围的项目,或者更改主体建设内容的项目 由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改正要求的.无偿强制收回、四 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程序收回港口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并依法对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落实港口岸线和开发利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九条市港口岸线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 吉安港总体规划,2011,2030.等相关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督促整改.并向省级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港口岸线办负责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第二十条违反港口岸线管控和开发利用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县 市。区,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未按照 吉安港总体规划、2011,2030 批准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三.违法违规批准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第二十二条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活动,违反交通,水利、建设,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依据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三条本市赣江支流港口岸线的管控和开发利用办法由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吉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2014年3月25日吉安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