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 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 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 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第五条.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 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第三章。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 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 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 应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 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当按照,公路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二、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 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一,国家和省筹措的专项资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大中修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年度补助计划,并根据各市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二。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共同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三 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具体使用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 财政 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