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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B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B,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B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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