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 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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