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7.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 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 初凝时间 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 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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