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 抗跌落性 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 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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