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7,1、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 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 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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