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 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 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 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 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推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和技术进步,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实行行业安全监管与项目安全监管相结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 协同配合的原则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和项目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其所属管理机构相应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其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拟订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对直接负责监管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三,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年检和动态管理 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年检和动态管理,四。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管理机构根椐项目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和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安全生产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依据法律 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为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合同履约的重要依据 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置,开展应急救援.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进行勘察与设计 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勘察。设计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理 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第三章.安全监管过程控制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监管过程控制。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提出行业管理意见.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行业审查时 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对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落实有关行业管理意见,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未落实有关行业管理意见,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生产措施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勘察与设计单位安全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要求 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安全评审的专项内容.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费用与措施等存在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工程安全保障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不予开工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较大的专项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工作,并形成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层级督查,一般适用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了解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作业环境等,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通报.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二、专项督查,一般适用于对工程项目有关特定内容的专项督查 具体督查内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通报 指出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被督查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和处理情况 三,项目抽查,一般适用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对下级单位或者工程项目的随机检查 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意见书.告知被查单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被督查单位.项目应当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层级督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活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定的要求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专项督查和项目抽查。并指导县 市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内容和频率。风险大,技术难度高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对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考核、第二十三条,有关督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建设单位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或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督查情况纳入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将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表现作为其安全生产资质资格审查与年检.招标资格预审 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将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大中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