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 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省厅制定了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附件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7月2日,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长江航道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 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第五条.本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内河助航标志 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二.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 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三、审定全省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的移位,拆除及设置、第七条、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航道的航标工作,二、编制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审核县航道站报送的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审定等外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并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设置或者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 四.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评定航标维护质量 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 五。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六。加强航标备品 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第八条 县航道站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航标的设置,维护和保护。二。编制辖区内的航标设置方案和维护计划,报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编制航标配布图 报市航道处审核、四。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市航道处备案、五。制定航标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市航道处备案,六 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总结航标管理经验。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 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航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三章,航标配布。第九条,按照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规定,本省航标配布的类别为重点航标配布.可配布必要的指向牌。第十条,确定航道左,右岸的原则为,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 下游。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 右手一侧为右岸 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者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下列顺序确定上 下游,一,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二,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三。河流偏南或者偏东的一端为下游 四.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第十一条,航标配布应当通过经济技术论证。满足通航条件以及航运需要,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做到标位正确,灯质、标色准确、满足视距要求.航标配布应当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 充分发挥岸标的作用、第十二条 干,支流汇合河口段航道和通海河口段内河航道的航标配布应当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京杭运河苏北段干。支流汇合河口段的航标配布由支流航道所辖地市航道处负责。并与苏北航务处协调配布,第十三条。航标配布图可以根据航道、航运和港口布局等情况进行修改。由市航道处和苏北航务处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批 第四章 航标维护。第十四条。航标建设应当立项报批后组织施工、由县航道站和苏北航务处所属的航道站负责实施,由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航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航标维护具体由县航道站、苏北航务处所属航道站以及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依据其管理职责。并按照交通运输部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内河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第十六条、航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应当符合航标配布的要求,岸标、自标位处水沫线起算下同、应当小于15米,水中灯桩应当小于20米。浮标设置的水深应当不小于航道的维护水深、京杭运河苏北段。湖区航道和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审定的特殊航段。岸标和水中灯桩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可以适当放大、岸标应当小于20米.水中灯桩应当小于30米。浮标应当小于5米 第十七条 航道变迁导致航标发生变异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航标标位,以标示航道界限 修改航标配布图并适时发布航道通告、第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航标管理人员。航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应当做到每月查标四次.其中包括夜航一次.两次检查维护时间间隔一般为七日.辖区的航标全部采用固定式标志,并且采用太阳能电源的,其航标检查次数可减少为三次、其中包括夜航一次.航道全线使用航标遥控遥测系统的,航标检查次数可减少为每季度一次.但半年需夜航一次.遇汛期.暴风.雨雪等情况应当及时组织航标检查,航标遥控遥测系统应当每日白天和夜里各自动遥测航标一次.航标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有关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航标遥控遥测数据应当保存三年,第十九条,航标失常时应当及时恢复、但桥区 碍航礁石,沉船、沉物 施工现场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应当立即恢复。第二十条。航标维护正常率应当达到99.以上 航道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的航标维护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全省航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交流。市航道处和苏北航务处分管领导每年上航全线查标不得少于二次 县航道站。苏北航务处所属航道站以及相关船闸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应当每季度上航全线查标一次。第五章.专设标志,第二十二条,专设标志是指、一.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为了保障临。跨,过河等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二。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 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三,为标示沉船,沉物位置和其他原因.按规定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航标,四,航道管理机构确定应当由专用单位设置的其他航标,第二十三条 专设标志的建设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负责。其工程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第二十四条.专设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专设标志配布、设置 撤除 位置移动或者其他状况改变的、有关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具体由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权限予以办理,专设标志应当与公共航标相衔接。第二十五条.专设标志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为设置和管理专设标志。办理委托手续。并承担设置和维护费用,第六章。航标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害航标或者影响航标的正常使用、航道管理机构设置.维护。变更航标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移动,拆除或者增设航标。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及航标调整方案报有关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移动,拆除,重置、增设航标以及临时设置航标的费用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破坏 哄抢.侵占航标和航标辅助设施,二,非法移动。搬迁 攀登、涂抹,污损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 堆放物品,拴系牲畜,船舶、设施,五.其他损坏航标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钻探、采掘,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 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航标周围抛锚 拖锚,设置渔具及种植水生物、五,在航道上设置与航标标体颜色 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设施设备,六。其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航标通视和发射方向的20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高杆作物,树木 二,修建建。构。筑物和设置其他标志 三,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四。在航标附近堆放杂物,五.其他影响航标通视发射效果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等在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 不得触碰航标、因触碰航标.造成航标损坏或者发生异常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立即设置临时航标或者采取看护措施。同时向附近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按前款规定报告.设标或者看护。造成第三方人员伤害或者船舶及其他财产损害的,船舶 排筏及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航标受到侵害时 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并按照,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向侵权人收取赔,补 偿费用,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省际航道的航标管理,按照本省与有关省,直辖市签订的协议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厅2001年7月发布的、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