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水建。2017 2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部门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 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文设施、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国有资金拥有控股权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 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级或项目属地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省、市 州,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一、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3、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4。协调指导市,州,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省直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市。州 水利 务,局主要职责是.1.指导县 市、区。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2 负责本级和跨县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4。协调指导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和查处工作、受理市、州,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4,受理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务 厅。局。设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2。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 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4.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5。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6、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第九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应急度汛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水利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四章、招 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职责和义务.一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对潜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按照事前报告 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招标前主动将拟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招标方案等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在开标.评标 定标活动中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招标备案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 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五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重要设备 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及方案,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 五、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第十七条。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内容.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资信 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业绩等要求。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 应当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简介,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数量,三 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四。建设资金来源、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基本要求,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 介绍工程基本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用材料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允许以某个投标人许诺的条件限制或者要求另一个投标人、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人不得以挂靠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当是本单位的注册职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质,资格 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撤回 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在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但没有法人委托书,二,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函 或保证金,三.投标文件没有注明原因、一个标出现两个报价 四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七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八 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 技术标准要求的.十。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十一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视为招标失败.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 可以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相应资格的承包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六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第三十六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办法.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 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 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标准1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 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 重要设备、材料评标标准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 组织供应计划,4 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等、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一.宣布开标纪律,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七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九 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四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接受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管。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需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第四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要求书面澄清的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等。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第四十七条。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 应当在10日之内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八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不得收取差额保证金等其它形式的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五十四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应在施工期内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对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它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经项目招标人同意、第五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信誉档案 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青海水利网站予以通报.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第五十八条、行政监察机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第九章、投诉与投诉处理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 可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4日实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3年元月4日止。原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青水建 2014、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