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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 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 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 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 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 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 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四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 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三 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第六条,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第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招 标第八条.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主要工艺 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 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 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 洪水,地震等 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第十五条、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 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 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第十八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 数量 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第二十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五,有关附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二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 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 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三。澄清与核实,四 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四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一,合格制 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二 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五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 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 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 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 商标 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第三十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第三十二条、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三十六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一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第四章。开标 评标与定标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 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 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四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第四十七条、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四十八条。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 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放弃中标的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 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 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二 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资格预审 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 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 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六十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 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 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十一 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十八 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 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投标人有以上第 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 转让 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 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第六十六条、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或者依法重新评标 或者依法重新招标。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八条,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 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苏交法,2008 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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