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 2015、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7日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2015年11月6日 闵行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桥下空间的安全受控 便于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市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管道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区管道路。区管市政道路 县级公路 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道路桥梁垂直投影面下的桥下空间 以及桥梁两侧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空间。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管理是指对桥下空间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划、规范使用 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委。是本区道路桥下空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桥下空间行政管理。由区道路管理机构,区公路所 区市政所 具体负责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公路所负责本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区市政所负责本区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各街镇 负责辖区内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镇应将辖区内桥下空间管理及使用情况分别报区公路所 区市政所。由两所上报区交通委 第六条,桥下空间的使用。桥下空间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使用桥下空间的、现有互通式立交,绿地所在的桥下空间除外,必须符合桥下空间使用用途和各项规定。应征得区公路所或市政所同意.并向市路政局 区交通委报备、桥下空间的使用不得影响桥梁的养护,检查 检测和运行安全.桥下空间应保持整洁.平整 有序,有条件应绿化或硬化。并采取技术性封闭措施和设置禁入标志.第七条,管理要求。桥下空间的管理应按照.上海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技术准则,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内设施设置准则,等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桥下空间的管理还应当符合路政.交通、治安、消防。供电,市容环境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第八条,管理经费,区交通委可根据市交通委有关文件规定列支桥下空间管理经费 按各街镇实际管理的设施量予以分配。第九条。使用要求,使用桥下空间除需要签订协议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下空间、二 无条件配合桥梁设施权属单位进行桥梁养护.检查和检测 三、遵守规划,管线。治安。交通 供电 消防。市容环境 环保等法律法规,四 在桥下空间内安装照明,给排水 护栏。岗亭等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区监管机构的同意、五.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 六、应当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桥梁结构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七、应当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受损或者其它异常.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区道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八、因交通或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应当无条件腾退.第十条 日常管理,各街镇应明确桥下空间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 落实专人定期巡查 及时发现并制止桥下空间违规使用和违法占用,并应当将发现的桥下空间违规使用和占用的情况,及时报区道路管理机构及区交通委。第十一条。禁止行为,桥下空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桥梁养护 检测的行为.二 堆放或者生产加工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明火作业,三,擅自转让桥下空间使用权,四,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条幅.横幅.六。损坏 侵占桥下空间和影响桥下空间安全的其他行为,七、违反治安、市容。绿化,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协议期限和延续.使用桥下空间的协议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桥下空间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使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当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公路所或区市政所提出、第十三条.协议期间需变更用途的、使用单位在使用桥下空间期间,需要变更桥下空间用途的 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手续.第十四条,使用权收回,桥下空间协议期限届满 区公路所,区市政所及时报区交通委注销桥下空间的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除原使用的桥下空间、并恢复原状,清除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区公路所,区市政所应当建立桥下空间管理制度.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本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使用桥下空间的或者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整改 逾期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报区交通委撤销使用备案、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区交通委对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各街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在桥梁桥下空间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所在街镇负责牵头组织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法律责任.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对桥梁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行实施5年。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