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7、1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12日.松江区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有轨电车交通管理 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松江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设施保护和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用语.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力驱动,沿敷设在道路上的固定轨道行驶的公共客运车辆 有轨电车交通设施、是指有轨电车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有轨电车交通安全运行而设置的相关设施、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 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 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行驶的车道,第四条.基本原则.有轨电车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优先便捷。安全运营 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线网规划、建设 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重大管理事项,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监督考核制度等工作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道路交通管理。制定有轨电车通行规则和道路事故处理办法等工作.区规土局。建管委等管理部门按照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有轨电车线网规划以及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委 科委,安监局.财政局 审计局,环保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民防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相关管理工作 有轨电车沿线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应当配合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有轨电车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有轨电车的运营秩序,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第六条 发展战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投入 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和道路通行等方面支持有轨电车发展,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 方便 舒适的客运服务,鼓励在有轨电车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第二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七条.设置范围.有轨电车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批准后,即应在有轨电车沿线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车站.停保场 变电站.通信基站。轨道外边线 电缆通道外侧十米内.第八条,作业管理,在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作业单位占道施工应当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作业单位在施工前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过程应当接受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 顶进,灌浆 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 埋设,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六 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七,其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作业活动,第九条 日常管理,经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管理,经营单位发现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可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发现安全保护区外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依法查处.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十条,线路经营权 有轨电车线路经营权管理应当符合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站点设置,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站名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站点管理、站点区域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属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监督巡查、站点日常管理主要涉及站点区域的卫生保洁.配套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设施设的管理等内容.第十三条。车辆上牌,有轨电车车辆出厂交付经营单位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经营单位自主登记及编号,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车辆保险 经营单位可以采取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降低营运风险,保障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五条,车辆要求 投入运营的有轨电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二,标明线路番号,运行走向、起讫点和停靠站等运营信息.三、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第十六条,车辆档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维修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档案内容准确,详实.经营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有轨电车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营正常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系统培训。掌握相应岗位操作技能与应急处置要求 考核合格、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规范操作、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和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有轨电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服务规范、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 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运营计划,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轨电车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车辆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 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制,有轨电车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符合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服务设施 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售票、检票,通风 照明、废物箱等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 保持服务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标志标识,区路政管理机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站台设置具有导向和安全等功能的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标志标识,区路政管理机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和提示标志。做好日常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第二十五条、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向乘客提供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行车间隔时间.车辆到达时间.行车时间调整.安全提示、营运收费标准、乘车规则,运营服务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数据报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上报营运数据 第二十七条、卫生环保,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保持车厢,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振动 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 广告和商业 在有轨电车车站 车厢内外设置和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接受乘客及其他市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并按规定作出答复,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并纳入对经营单位的考核管理、第三十条 乘车规则,乘客乘坐有轨电车的,应当遵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主体、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是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发现有轨电车运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组织培训、演练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设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采购 安装。调试、验收有轨电车设施、设备 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防汛 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 设备检查和维修台账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确保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应急机制、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轨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轨电车沿线交通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专用信号灯等,有轨电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交通事故处理 有轨电车在行驶和停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章执行.在混合路权上发生一般以下物损的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机制、位于有轨电车行车道上的事故车辆应迅速撤离现场,如遇受伤人员或车辆无法移动的。应按规定采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状况 可以通知经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立即通知经营单位恢复线路运营、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指挥、第三十七条。通行规则,有轨电车应遵守以下通行规则,一、车辆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合理车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要求,二,任何其他车辆不得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不得妨碍有轨电车的正常通行、三 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保证通行安全的条件下,可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不得妨碍有轨电车的正常通行、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非机动车 行人进入有轨电车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禁止行人翻越有轨电车车道隔离栏、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在车道 车站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损坏,擅自操作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 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三、在非紧急状态下启用紧急安全装置、四、非法拦截有轨电车,五。携带充气气球等易漂浮物品进站。乘车,在有轨电车沿线放风筝 使用玩具飞行器等干扰供电接触网的行为.六。侵入。盗用有轨电车交通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七,其他危害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营单位违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行为人违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遵守乘客乘坐规则.扰乱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车容车貌和环境卫生 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有轨电车交通设施损坏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违规。有轨电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 其他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规范竞合。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为准.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