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拟定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1月24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 是指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为 装修人,对住宅。含小区或住宅配套使用的营业用房 储藏室、车库.露台等附属设施。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进行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及其补充的相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违法违章行为行使执法权、环保、公安消防。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规划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业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含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或同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三,改变住宅,含储藏室、车库等附属设施.使用性质,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五.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 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同意,第.五、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同意.第七条,有下列行为的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一 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 二,增设房屋分割结构的 三.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的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持下列材料至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装饰装修方案,四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材料、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 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五.委托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六.其它必备的材料,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对申报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同时要将登记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及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装饰装修相关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宅装饰装修登记情况,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建筑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毗邻建筑的使用安全、二,装饰装修企业在开工前应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有质量通病问题的、应及时提请装修人联系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时,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约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四,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五,改动卫生间 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六.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 可燃液体等废弃物 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的防治,按环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房地产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第十五条,房地产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 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在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等相应的处理。第十七条.装修人装饰装修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处罚,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予以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 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处罚,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