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池州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环保处 委管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池州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5月8日,池州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和。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委管 委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城区,不含开发区和平天湖,建设工地,含市政 拆迁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管处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园林局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维修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建重点办负责市政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分为通报批评.约谈、追责等3种责任追究方式,并纳入年终考核,第四条,对于督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通报批评。一 房屋建筑。含拆除工地,施工工地、1。裸露场地未及时覆盖,土方开挖后1个月内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未采取绿化措施.2,未安装自动冲洗设施或运输车辆未经过除泥 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3,现场切割,破碎和拆除作业时未采取喷淋洒水等带湿作业,4、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二 市政道路施工工地,1.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封闭,2、运输车辆未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3,裸置土方未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抑尘措施 4、道路改造需切割 破碎混凝土或石块时 未采取喷淋洒水等带湿作业 5。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6.建筑垃圾、渣土.未及时清理并影响周边环境的,三,预拌混凝土企业、1.驶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清洁.2,混凝土搅拌楼 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配置喷淋设施未全部开启使用。3 原材料堆场 料仓未全部封闭.4、场地路面未及时冲洗.清扫的,四、市政道路维修.园林绿化移栽项目扬尘防治、1 维修和移栽作业现场未进行围挡 2,裸露土方未进行覆盖处理,3。现场切割,破碎石块时未实行湿式作业.4,建筑垃圾 渣土。未及时清理并影响周边环境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一、出现污染大气环境事件被媒体曝光的,二.对已通报过的问题,按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三。负责管理的项目或监管的范围1个月内总计发现2次.处.以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推进重要工作落实问责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因大气污染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因工作不力,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含市大气办 通报批评的 四。对已约谈的问题,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五.在年度扬尘防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六 负责管理的项目或监管的范围1个月内总计发现3次,处,以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 第八条。约谈和追责对象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追究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委监察室负责委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质监科会同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