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 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11日.池州市主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由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市政道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方面,一、树木 花卉,草坪 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 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 构筑物.三 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 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主城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评审.工程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重点办 负责主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具体负责主城区园林绿化工程日常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投标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主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施工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符合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市政重点办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设计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评审 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评审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通知市住房城乡建委参加审查,第七条市政重点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概算、预算报批和招投标工作,第八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到位。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市园林局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第十一条市园林局应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质量监督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方式,二.种植穴,槽挖掘的深度。宽度。三、苗木质量和栽植要求,四,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 主体部分施工情况,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第十二条市园林局应全过程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请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督促其整改到位、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加、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对标验收、第十四条交工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交工验收时应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园林绿化工程投入试运行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1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第二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自然全冠 主干通直,树形优美。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重点办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将建设档案资料移交市园林局 第五章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约定为2年,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市园林局负责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后续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在缺陷责任期间内、苗木出现大量死亡等现象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补植、补植后缺陷责任期视缺陷严重程度增加1至2年,若施工单位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由市园林局组织整改 并向施工单位追索费用,第二十条缺陷责任期满后。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且苗木死亡不超过5。施工单位应向市园林局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园林局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养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