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 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 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就我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认识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发展地位、坚持土地配置优先,路权分配优先。投资安排优先 政策扶持优先,努力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二。明确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主要目标到2020年 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我市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85,以上,首末站达标率75 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30,以上。公共交通准点率90 以上。城区范围内公交出行最多换乘一次即可到达目的地.基本实现5分钟换乘,300米上车.公共交通平均出行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具备条件的公交线路。基本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停保场。首末站。三、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措施。一。制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根据。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完善 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的要求,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相关的技术与经济政策,按照统筹协调的原则 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 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优先保证综合停保场、交通枢纽,换乘中心 首末站、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需要,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站前区管委会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 加快建设和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和改造工程投资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政务新区建设计划.在新建或改建大型住宅区、商业中心、文化中心等项目时,要按照规划标准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汽车场站、在新建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同步建设公共交通站台,站亭等设施.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区建设,要求组织实施,主城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由市本级建设。贵池区园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站前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分别由贵池区政府及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交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 牵头单位、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三,建立健全快速通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行体系,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通行信号.在公共交通专用道。通行信号,交叉口通行限制及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要运用交通管理科技手段 设置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控制系统,保障公共交通车辆在路口优先通行 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优化公共交通线网和场站布局.对现有公交线路里程,走向.停靠站点,发班密度进行优化、调整和布局,减少线路重叠、扩大覆盖范围 缩短换乘时间,提高运行效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交经营企业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型公交车,新购车辆应全部达到国四标准,公共交通车辆每年新增更新原则上不少于30辆 逐步提高中高档车辆比例。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交经营企业 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 建立和完善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IC卡系统等 提升公交调度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交经营企业,四、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费用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市财政统筹确定年度公共交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低票价补贴制度,对实行低票价和月票。学生票.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以及为免费乘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列入市财政预算。按年度足额补贴,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交经营企业.实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偿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完成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成本,经审定核实后.予以专项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市政府指令开通经营冷僻线路造成的亏损、根据实载率进行差别化补贴.补偿费用由市政府与受益地按1,1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站前区管委会,实行车辆更新提档补贴制度.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置较高档次的公共交通车辆,提高车辆的环保性和舒适性 市财政对新购置车辆按购置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并相应享有50。的产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公交经营企业。落实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体系,定期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评价、完善公交政策性补贴评价指标体系,将公交补贴与服务质量相挂钩.建立有效的公交补贴监管机制 提高补贴效益.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公交经营企业,五、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扶持政策、落实政策性减免税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等国家,省关于免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等政策规定,免收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由市本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 绿地占用费,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所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照先征后奖的原则,核定奖励额度,用于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鼓励拓宽筹融资渠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 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交经营企业,完善社保帮扶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可比照重点帮扶企业享受社保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经营企业。健全票价管理机制、城市公共交通实行低票价政策 最大限度吸引客流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利用效率。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公共交通实施特许经营.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登记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制定公交服务规范和公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组织对公共交通经营者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情况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政府补贴发放和特许经营许可等主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公交经营企业,七 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公交服务行为规范.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制度和社会评价体系.建立群众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的监督考评机制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完善职工工资 福利预警机制。明确公交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底线。及时足额兑现各项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和车辆、场站.设施,装备等维护保养.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打造公共交通特色品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交经营企业、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指导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公交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公交规划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有关工作.指导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二、加强监督考核.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交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市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评价监督机制.并将评价,监督考核结果与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政策兑现相挂钩 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发展,三 加强日常检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坚决纠正服务质量低劣行为、对发生重大服务事件或屡教不改的企业,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企业在取得公交经营权后.不得转卖、转让和发包经营、违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