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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 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0月20日第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6年12月29日,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池州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CH、T9003 2009、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 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 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 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数字池州 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数字池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 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 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政务版,公众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会同市信息办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四、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及数据更新,五,加强与市保密机构 市国家安全机构协调联系,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国家安全要求,第七条.市信息办作为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的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数字池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二.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三,负责全市政务版,公众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五.负责审查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避免重复投入,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第八条.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汇交、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三.对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数字池州系统建设,基础数据更新和推广应用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三章、框架建设、第十条、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安徽.数字城市 三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市国土资源局。市信息办要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完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分4个层次建设、分别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集,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集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 水系。境界,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二。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内网或其他涉密政务网络、三、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脱密处理形成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四,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是数字池州应用系统业务数据的总称,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设.该数据应根据其涉密级别。运行于对应网络,需要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的,须进行保密处理、第十二条.数字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取集中建库和分布建库并存模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专题数据库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库。定期汇交至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数字池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信息办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 会同市保密工作机构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 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 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重复建设。第四章,数据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按照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 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及时编制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由市信息办统一进行数据更新,三、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形成的基础测绘数据须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 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定期向市信息办汇交数据.二 涉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建设单位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对应级别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第五章,成果共享.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及时发布,共享,交换符合保密要求和发布条件的信息数据,第十八条、市信息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 查询。第十九条、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 准确.规范,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在线或离线共享相应的专题数据、第二十条。市信息办。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修正.第二十一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二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离线拷贝方式提供共享使用、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环境与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第二十三条,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电子政务内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第二十四条.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信息办审核确定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需要查询和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应先向市信息办书面提出使用申请.明确提出所需数据的类型,范围,经度、提供方式,由市信息办审核 其中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需要将审核结果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审批提供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市信息办应当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二十七条.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保密机构,市国家安全机构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和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检查 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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