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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1月14日,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1.1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居民配租,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 并轨运行。统一配租、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市 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市。县 区、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 公示及分配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 区 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 财政等部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 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三、开发区.园区投资筹集.四 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 六。其他渠道,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 装修标准,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关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第三章.资金和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五、政府债券资金。六。企业债券 七 银行贷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九,其它资金.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按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章,准入和申请,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 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农村户籍的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 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四、外地来池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 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办理了 池州市居住证。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池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 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在本县 区无住房的,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大病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优先满足本地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本地区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地区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开发区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在优先供应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同时。多余房源可以面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第十九条,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 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社区,村 经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审核公示、第二十条,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 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县 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第二十二条,市,县 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声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可以继续轮候、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建设.面向园区和本企业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 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本地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取得住房资格后、应当与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电视、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八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 其他应约定的事项.第五章.租金和出售,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 租补分离 原则,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各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经本人申请、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给予租金补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发放90 的租金补贴,其他类型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70、的租金补贴.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40 的租金补贴,第二十六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受保障对象在租住满5年后。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建安成本价格上浮20。以上确定,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七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付清全部房款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保障性住房 享有有限产权。第二十八条,个人取得有限产权上市转让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85,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全部产权.第二十九条.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成套保障性住房。依法不得出售,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三十条,各地应成立专业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 统一负责所辖区域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经营。租金收取.后期维修 物业管理等,市本级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贵池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配租、由市政府指定的营运机构管理,第三十一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 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的.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也可由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入住后,保障性住房营运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不定期对承租家庭入户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巡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出租,转让 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部门,二.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发现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的,及时报告住房保障部门。产权单位。三,对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家庭资产.购置高档生活物品等情况进行核对 家庭成员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一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 受赠 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四。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五,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并取消政府补贴.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七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的骗取保障性住房及违规使用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记入不良记录.并公布结果、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池州市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池政 2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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