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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施工验收10、5。1 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准确无误,2.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 转换.存储,控制功能应正常.3,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应正常,4。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 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应正常。5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应正常,10。5 2。系统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10。5、3.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 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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