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施工验收10。5.1,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准确无误,2,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存储 控制功能应正常.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应正常,4。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 监视功能、显示功能 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应正常。5、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应正常.10,5,2 系统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10 5、3、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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