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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包括地热水 矿泉水,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综合效益。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规划,应当服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实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编制规划应当对全市地下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地下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负责全市年度地下水资源用水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市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地下水资源取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发证.一.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外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外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批发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抽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灌溉取水的 六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敬老院直接取水自用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结束后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 组织竣工验收时 应当邀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 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 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或更换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第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应当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市 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第十七条。建立市、县.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 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取水计划。第十八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 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 以下 不含50.的 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超额50 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中止供水。第十九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档案.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证监测设施完好,第二十条。鼓励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加地下水循环利用次数,提高重复利用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有单独的节水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地下水的消耗量,提高地下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充分利用水资源。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第二十二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注销后需要重新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由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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