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 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第三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m3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m3以下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自建设施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第六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每年负责制定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方案的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需要调整测试时间的 应当在接到工作安排方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年用地表水达到50万m3或者地下水20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在产品结构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进行水平衡测试。第八条 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或连续两个考核期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第九条,用水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测试方式、一,委托专业测试服务机构测试,二,具备条件的自行组织测试、第十条,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测试工作 并按照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用水单位应配合测试服务机构做好测试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测试服务机构应对被测试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用水单位每个用水单元和用水设备应按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符合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计量设施应完好无损,计量准确.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当在水平衡测试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用水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按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及时进行整改.达到水量平衡,第十三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第十四条。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