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9日、滁州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管工作,财政、规划。建设.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 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消火栓有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拆除。迁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各县,市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