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负责埇桥区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区管理区域的划分按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发,2006、11号、文件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市城乡规划 财政 住建,公安 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城区段以及出入口.各类公共场地等设置 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边边长在4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对城区主要道路 重点区域。包括高速公路和铁路城区段,出入口,的户外广告设置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公益广告占有比例不低于10,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在同一道路上设置的 应做到规格统一.整齐美观、沿街同一建,构,筑物上的店招店牌应当协调一致.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值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二,道路交叉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 河道。防洪堤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三、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在建 构 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四、依附于行道树.在道路绿化分割带设置户外广告等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五,车头.车尾部 含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六 利用违法建筑物 危房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七.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 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八。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各类招贴广告应在公共招贴栏内张贴。除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公益活动或者庆典。交易.展销可设置拱门.垂幅,布幔、飘旗,桁架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外。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 电气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等资格证明材料 2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 施工结构图,材质规格说明,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另需提供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发给申请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选址。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应当事前征求公安交通部门,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 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7日 二 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三 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四,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广告设置者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换发、换发后的批准文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十二条.广告设置者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 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 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完成。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广告。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广告设置者须在期满前60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延期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日内予以拆除,第十五条 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须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第四章,有偿使用。第十六条、经营性户外广告实行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非公共产权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业主同意、并与业主协议约定有偿出让收益的分配比例 其中,业主享有的分配比例应不低于40 第十七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工作.有偿出让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拍.第十八条、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设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第十九条,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须按照规定重新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利用非公共产权载体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业主相应价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 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按照国家 省相关规定制定.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第二十五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管委会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规定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实施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园区详细规划和总体设置方案并报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偿出让 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拍方式实施,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授权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被授权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或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各县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宿政发 2001。2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