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4.18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市管各园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以下称招标控制价 审计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监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 应由不同单位分别实施.第四条,凡公开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监督工作。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 城投,集团,和其他建设单位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建设内容和概算等抄送市审计机关,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对机构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随时立即暂停或取消参与摇号资格,其他信用良好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纳入机构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招标建立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库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经审计误差率超过,5。的处理办法 编制费用经市审计局审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确认后支付,误差率超过10、的,不予支付,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从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采取摇号方式选择确定具体编制机构和代理机构 特殊行业,项目可除外但须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应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建设项目招标公告15日前将招标控制价资料送交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依法组织招标,且招标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结束后5日内将招标结果报送市审计机关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备案 监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编制,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项目 完成地质勘察工作并取得成果报告,且成果报告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需要。二,工程施工图纸按规定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审查 取得审图机构的审查合格证明,且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需要,第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 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的概算、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五 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和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暂估价,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 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可以设置.其中.材料设备类暂估价须由市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核定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后方可设置、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暂估价项目招标要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暂估价的计价标准。原则和暂估价价格组成,明确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当在15日内完成,第三章、招标控制价审计,第十三条、招标控制价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审计机关审计,第十四条。送审资料,一、招标控制价审计申请单,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三.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中标通知书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方式确定证明材料,四 自行编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的文件,五,工程施工图纸,包含CAD电子版 六 招标文件.包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七。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包括编制范围,计价依据,市场信息价及询价材料定价依据等。八,编制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及工程量计算书,包含电子版.工程造价指标分析数据等.九 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十.其他审计所需的资料,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对送审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未取得审查合格证明的。二。招标控制价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概算的,三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的.四 建设单位未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方式从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库中选择确定编制机构实施的.五,其他无法审计的情况。第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二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 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三、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是否准确,四、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 合理。准确。五.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 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七,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七条。市审计机关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结、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结期限可延长5天.延长超过5天的.应报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2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3天内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出具审计决定 利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裁决,利用其他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裁决。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审计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市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刊发.宿州工程造价.及时、准确。合理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在发布前可参照淮北。阜阳.毫州,蚌埠和徐州等周边地市平均价。宿州工程造价,中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和工程造价专业方面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提出后.市建设标准定额站应当负责核定材料价格。解决问题并于2日内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市审计机关参考执行.市审计机关将对材料价格不定期,不定向进行询价对比,审核。使用 第二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率超过,5、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审计结果在有关网站予以公告、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编制误差率为.5。8、含,的,自公告之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暂停编制机构参与摇号资格3个月.二,编制误差率为 8。10、含.的 自公告之日起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暂停编制机构参与摇号资格6个月 三。编制误差率超过,10,的.自公告之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取消编制机构中标资格,调整出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库,建设单位按委托合同约定不予支付编制费用,对编制机构的处理情况,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抄送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将处理情况同时抄送市监察局.第二十一条。建立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信用记录制度.编制机构凡累计出现三次编制误差率超过、5、二次编制误差率超过。8,一次编制误差率超过。10,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中标资格、二年内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市审计机关审计编制误差率超过,10,的.由市监察局对建设单位启动责任倒查和问责机制.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审计报告组织招标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的.市审计局未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和一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变更签证,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确需工程变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单位予以确认、二、建设单位参照 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宿政秘.2008.39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 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签证,四、施工单位按工程变更内容组织施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超过100万元 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总额占合同价款10 以内。含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签批后.方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变更签证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或超过100万元的,对变更部分 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并对编制结果进行审计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签批后 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因设计 施工、建设等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或有关单位未按照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内容执行的,由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围绕本办法的落实 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范便捷高效的操作程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设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为快速解决争议,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等合同、建设单位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一般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九条,各县.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