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沟,塘 河。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蓝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管、住建,国土。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城市蓝线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 保障水系安全,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三 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发挥城市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四.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五.城市总体规划划定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蓝线,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规划依据上位城市规划划定蓝线,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第七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第八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一、城市规划修改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三、经专家论证,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第九条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城管。水利 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条 城市蓝线内城市功能性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管线等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 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 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城管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十六条,各县区城市蓝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