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市住建 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汇总编制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为市政府投资安排提供依据,第六条申请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将本部门,本行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原则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基本具备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开工条件,且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第九条按照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 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会同市财政,规划。环保,国土,审计 监察以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批后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由于特殊原因急需建设,而前期工作尚未达到申请年度计划要求的项目。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予以追加,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拟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 建设内容简单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已经纳入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具备以规划代替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土 规划.环保,节能等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对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本市经济 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专家论证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达到规定深度,附件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项目单位初步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内容不符合可研报告批复内容或文本达不到规定深度,附件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按规定进行项目公示.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项目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行招标。审计.凡施工图预算超过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度.由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自初步设计开始介入项目建设工作 并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 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设计 施工 监理等合同,明确各方权利 义务.并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5。29号,要求,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且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概算10、的 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按程序进行调整.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延误工期.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或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市审计部门要求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市审计部门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22号、有关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编报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资料并进行初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实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30日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专项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工程质量核定、各单项验收,竣工决算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 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单位在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评估批准后项目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移交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将验收合格的工程设施移交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实施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将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财政,监察 审计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动机制 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代建单位未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的。二。咨询。会计 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 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三 设计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编制投资概算。造成项目投资严重失实的,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央和省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不明确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政府 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