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震监测台网,站。管理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台网.站,运行管理和台站保护,发挥台网,站.综合效能,确保台网,站。长期 稳定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a,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站,的规划 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市 县 区 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震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地震监测台网 站、规划,由地震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加强监测能力薄弱地区及重点监视区域的地震台站建设。在满足地震速报精度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台站应以前兆观测为主。第五条.地震台站的勘选,应参照中国地震局颁布的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和,地震台站建设勘选规程,等标准执行.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地震监测台站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地震监测台站所属主管部门应提前6个月向市地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报省地震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地震监测台网。站,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 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地震监测台网.站,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正常运行,第八条、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地震台站的运行管理、负责台站观测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保证地震监测数据的连续 准确,可靠 提高地震监测数据质量.根据各类观测手段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观测仪器,观测系统进行标定和维护,台站工作日志和观测日志必须每天按时规范填写.第九条,检测 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加强专门的数据备份介质存放管理制度建设和设备保障 建立便于查询的数据备份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确保产出资料真实可靠,第十条,市,县 区,地震主管部门,应配合省地震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独立承担辖区内地震台网.站。运维工作的能力.第十一条 市,县 区,应当依靠社会力量.完善。三网一员,工作体系,建立市 县.区.按比例的经费投入机制.实行地震宏观观测点的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完善宏观异常信息报送与异常核实制度,提高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第四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 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第十三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站.中心,中继站 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 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第十四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地震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 由市.县地震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 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十五条 除依法从事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十六条.市,县 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 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七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 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二十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地震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所属地地震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 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站 运行的,第二十三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市 县 区.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