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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简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 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 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管理工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 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第八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十条,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 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三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四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为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时,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生产的证明.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 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一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申报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 四 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和关于预沉设施的说明、第十九条.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排水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接管手续。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不接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二条,在汛期或者发生排水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 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 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 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标准制定维修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 对污水排放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污水排放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排放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事故时,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恢复污水排放设施运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抢修污水排放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配合 不得阻挠.第二十七条.进行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水时。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向沿线污水排放户发出通告、意外事故除外.并且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和支线管道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并由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 所需修复等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 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的 或者擅自停运。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第三十四条、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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