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阜阳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综合管廊的有效利用和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皖政办秘 2015、19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阜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强制入廊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 照明 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监管工作.定期测定和公布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议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管线入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接受管廊管理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履行管线入廊协议规定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管线入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等新建道路及老城区旧城改造,应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管廊相邻位置新建管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审批 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掘路许可、除下列情形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七条。通过特许经营模式,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等企业作为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制度、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正式运行后,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第九条、管线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入廊,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十条、对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未入廊的管线逐步迁移至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积极做好各自管线的入廊工作、管线单位申请挖掘未建管廊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第十一条.未建设管廊的新建道路建成后5年内,原则上不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管线入廊未办理入廊协议、或入廊协议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