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配置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规范指标的申报,下达。使用和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仅指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第三条.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坚持,有保有压 保障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主要安排以下项目、一.列入省以上规划和计划的社会民生.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二 列入全省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优中选优后确认为当年省级重点推进的带动力强、影响面广,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当年下达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使用完毕的 二.该地区上一年度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三,上一年已征土地供地率低于50.的、四.未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即违法违规动工建设的。第五条,申请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除符合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外 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二,项目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 亩以上或亩均预期税收达到30万元。亳州。宿州。阜阳市和各县 县级市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亩均预期税收不低于18万元,容积率达到1.5。建筑密度达到45、三.具备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条件.并在供地后两年内竣工投入运营,第六条 申请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说明,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等,二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重点项目确认文件 三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有初步设计审批要求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五 涉及工业项目的、由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六,当地政府与投资企业约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预期税收及产出等证明材料。七.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用地报批材料,八,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主体,申报时间为当年9月底前.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申报用地计划指标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年限,当年投资数额以及投资强度等情况 计算确定拟安排的用地计划指标数量。每个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00亩,第九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初步安排意见 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跨年度安排,当年未安排的结余指标追加到各地使用,第十条,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上报和受理工作.逾期未受理的。用地计划指标自行失效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第十一条,有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于每年9,10月对上一年度使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参与项目投产情况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地区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报,一,未按要求报告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相关情况的,二 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投产的,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已安排指标的2倍 扣减该市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一、项目投资强度.亩均预期税收,容积率,建筑密度未达到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二 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同时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