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确定机构和人员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市规划,国土。建设 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设置 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 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细则,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六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 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应当按照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 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 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栏、车辆冲洗设备、过水池等防污设施 并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和堆放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建筑垃圾装卸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现场监督建筑垃圾装运 车辆冲洗,及时清理散落、抛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安排垃圾运输车辆集中停放,并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车辆密闭 监控等装置运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扬散、抛撒、滴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 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 堆放场所进行运输和倾倒。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施工地点位于或行使路线途经大型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运输车辆还应取得并随车携带禁区临时通行证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 举报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对查处建筑垃圾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予以50元奖励 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 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违法处置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 督办、移送和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十八条 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由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垃圾运输车辆未取得禁区临时通行证。在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 扬散,抛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公共场所 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城管执法局 市容局。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并依法处理。代履行所需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局 解释、第二十六条、各县,市 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