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交通诱导屏以及减速带、警示桩、隔离护栏,隔离绿化带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第七条,对于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列入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与道路搭接开口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按照.滁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于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在道路移交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根据交通安全设施管护职责分工。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正常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单位指路牌,横幅等.不得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开口,车辆调头点。行人过街处等重点部位,应当采用低矮绿化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树木或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发挥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园林部门,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第十二条,因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竣工后及时恢复,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同意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每年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保障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