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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行为.压实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招投标监管局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签字盖章后到市招投标监管局登记,具备招标条件的上网发布招标公告.第三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对发布后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组织审查。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第四条、审查采用定期抽查为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 主要审查的内容、一 招标文件及更正答疑内容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招投标监管局的有关规定、二,是否在招标文件及更正答疑中添加不合理的约定和倾向性条款,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四、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我市的相关规定 是否擅自更改示范文本的固定条款和约定 五 招标文件及更正答疑的编制人员,审核人 招标师的签字 印章等是否齐全 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第六条,审查完毕后、对被审招标文件提出审查意见。第七条.市招投标监管局依据审查意见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书面告知.提醒改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承诺或约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限制一定期限代理业务进入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及不予退还代理保证金等处理,第八条 市监察局可以对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第九条,有关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于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双方主体责任。维护交易成果.加强合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入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在发出竞得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和竞得人的竞争文件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竞得人的竞争文件约定的内容一致.交易项目单位与竞得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条.竞得人收到竞得通知书后,交易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争议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交易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按照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规定备案后、副本交由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存档。第六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存档合同进行审查 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及备案.是否采用国家示范文本或交易文件中的格式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交易文件和竞争文件约定内容一致、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全面清晰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公告等,第七条、审查完成后 出具审查意见书.如有违反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监管局根据不同主体分别做出监督决定,第八条。市监察局可以对市招投标监管局做出的监督决定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九条,对市招投标监管局调查发现的行政监察对象可能违法违规的材料、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合同签订,备案.审查、移送审查材料等活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项目单位系指招标人。采购人、拍卖人等.竞得人系指中标人、成交人等,交易文件系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拍卖须知 答疑,澄清等附属文件等 竞争文件系指投标文件 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等、竞得通知书系指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整合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 政府采购,产权交易 国有土地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涉及的交易信息发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交易信息是指交易活动中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公示信息等信息。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违规交易行为处理结果、监督决定及处罚.批评,奖励等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发布,是指县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通过法定媒体及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五条,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县。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八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年终对县.市。招投标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相应分值打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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