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颍州区 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征地报批 土地供应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峻工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将验收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有条件的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市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构成、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由市物价部门按照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销售基准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 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 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 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管理费,按照开发成本第.一 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六。贷款利息。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7层及以上18个月 7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本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税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 不得获取利润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 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 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国家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在项目开工前确定、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交费登记卡、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 执收单位等内容,并签名,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12358举报中心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 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 审核 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 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 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房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第三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持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未参加过福利分房和购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公开栏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三,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民政府认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四,经批准成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顺序。按照已确定顺序不愿选房的、取得的顺序号作废,不得作为下批次轮候顺序 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购房申请、五 供应对象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按照公开摇号的购房批次顺序到所在区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具体价格按照计算楼层,朝向差价且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实行供应对象轮候制.对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按照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顺序不能在当前批次购房的家庭、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或重度残疾二级以上的、为优先保障对象.经摇号确定购房顺序后,再对其他申请核准家庭公开摇号、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照管理范围。须将销售方案.包括套数 面积,对象等、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第三十五条.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第三十七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八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六章,工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十一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四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四十四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六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 不得获取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一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 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 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执行本细则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按本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