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7日.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乡镇 村庄道路及、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居民住宅消火栓,四、其他场所根据需要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规划。财政,建设,供水 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由建设。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消火栓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住宅消火栓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由所在场所的业主或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相关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新建、扩建城市城区,旧城区改造及新农村建设时、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第八条、列入市,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村落、古民居、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火栓,未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水塔、且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或者设置便于消防车 消防三轮车及消防手抬泵取水且保证灭火救援的天然。人工.水源.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原则上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 缴纳相关费用 取得市政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不得损坏消火栓和改变消火栓原状 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纳入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区、乡镇同级财政预算 居民住宅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保养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单位消火栓。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所在单位 场所的业主或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栓的义务 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二。埋压 圈占消火栓.三、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四。在消火栓周围堆放杂物或建设妨碍灭火救援取水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取水或损害消火栓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各区,县辖区内的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